协会章程

济南(国际)机器人与高端装备产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济南(国际)机器人与高端装备产业协会,英文译名为Jinan Robotic And High-end Equipment Industri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RAHEI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济南市从事机器人与高端装备研发、生产、经营、投资、产品检测、认证咨询及教育培训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专业完善的行业平台,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服务会员增进合作,共同推动济南市机器人与高端装备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无业务主管部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为济南市,办公地址是:山东省济南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搭建综合性行业平台,开展信息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督促会员合规经营;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相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分析,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参与产业政策的研究,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等行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五)协调帮助会员单位解决研发、生产与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编辑发行内部讯息刊物,宣传相关政策、国内外发展信息、会员单位信息等;

(六)协助有关部门推进机器人与高端装备产业集聚区和机器人与高端装备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参与组织机器人与高端装备产业重点项目的前期论证;

(七)开展面向社会的行业信息咨询服务,行业内科技成果及产品的鉴定,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

(八)参与国内外机器人与高端装备行业的招、投标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积极引进人才技术,协调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九)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的国内外展会、研讨会,开展招商和产品推介等活动;

(十)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承认并拥护《济南市机器人与高端装备产业协会章程》;

(三)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从事机器人与高端装备行业的生产、经营、研发、认证认可、教育培训等与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实体或机器人与高端装备行业相关用户单位。上述单位必要时需具备合法资质,法人实体需具备有效营业执照;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单位会员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并认缴入会费用;

(四)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五)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代表,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单位会员更换代表时,应向本协会及时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相关有偿服务;

 (六 ) 本协会有关行业信息等相关免费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 ) 严格依法进行生产或经营,维护整个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zui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到期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调整、增补理事;

 ( 十一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人数若超过60人,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机器人与高端装备行业中有一定影响,有为会员服务的愿望和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zui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zui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zui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根据本协会的实际情况,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本协会理事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三名形成本协会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 七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员缴纳会费额标准:

理事长单位       40000 /年

副理事长单位      20000/年

理事单位             8000元/年

会员单位              5000元/年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或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